相邻关系之纷争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0 浏览:1995次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系上下层邻里关系,原告住四楼,被告住一楼。原告称被告私自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并且提出被告为商业经营目的把小区沿街外墙拆除,同时在小区消防通道上安装铁门供被告个人使用。故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恢复承重墙、小区外墙及消防通道。
被告认为一楼房屋本身就为梁柱结构,并无承重墙。自开发商房屋交付被告后,被告从未对房屋结构进行改动。其次原告提出小区外围围墙的性质实际属于被告私家庭院围墙,该围墙根本就未建起来后就变成人行道。关于小区的消防通道是根据物业公司及当时业委会请求而加装铁门,并非是被告所为。
最终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天井外墙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依据,不予支持。小区消防通道的改建,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被告所为,故要求被告恢复小区消防通道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承重墙,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拆除墙体的行为,对于原告的相关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相邻权关系纠纷1、对于小区消防通道的铁门,被告提供了物业公司及业委会的申请书,足以证明该改造行为并非被告所为。同时该消防通道铁门属于小区公共利益,不属于原被告之间的相邻权范畴,原告并非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根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竣工图及《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都足以证明被告所拥有的底楼房屋为梁柱结构,而非原告所称的框架结构,不存在拆除承重墙的问题,同时该房屋质量合格无安全隐患。3、根据被告提供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知,该位置墙体未建成及被改建成临时建筑,后拆除后变为人行道,不存在被告私自拆除的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双方的证据进行合理的审查后,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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