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焦点:专车司机到底算谁的人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9 浏览:2364次
劳务合同是和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的,车辆是从冠华英才公司和“滴滴”专车软件的运营商——北京通达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手里拿的,押金条是通达无限公司开具的,车辆使用费是每天扣到滴滴专车手机客户端里的。结果,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劳务公司和“滴滴”都说:“我们公司不是他的实际用工单位。”这着实让专车司机很困惑:“我到底算是谁的人?”
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10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围绕着赔偿责任到底应该谁负,各方展开激烈争论。
据了解,2014年12月11日,滴滴专车司机罗先生在将客人送至机场返城的途中,在机场辅路东营路口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坐在电动车后座上的苟先生倒地受伤,经诊断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苟先生将罗先生、车辆所属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先是专车司机罗先生向法庭申请追加了其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冠华英才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后冠华英才公司又提出主张,认为他们只是和罗先生签订了劳务合同,实际用工单位是“滴滴”所属的通达无限公司,随即申请追加了通达无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经过几番周折,10月15日上午,此案终于进入实体审理阶段,除司机罗先生外,“滴滴”运营商通达无限公司、为“滴滴”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冠华英才公司、向“滴滴”提供涉案车辆的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全部出现在法院被告席。到底谁是罗先生的用工单位、谁应当为其行为负责,成为庭审的焦点。
据罗先生说,他的劳务协议是与冠华英才公司签订的,但涉案车辆是去通达无限公司提的。交车时,车辆租赁公司、冠华英才公司和通达无限公司的人都在场,通达无限公司还以“车辆租金”的名义向他收取了车辆押金,并在押金单上盖章。随后,通达无限公司在滴滴专车信息平台上为罗先生开了一个账户,每天24时,平台会自动在司机账户上扣除180元的车辆使用费。
罗先生认为,冠华英才公司和自己签订了劳务合同,就是自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同时,自己和通达无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其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对此,冠华英才公司反驳称,其与通达无限公司一共签订了包括“信息平台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在内共四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通达无限公司是罗先生的实际用工单位,己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通达无限公司却称自己从未见过冠华英才公司所称的这份劳务派遣协议。至于自己的责任,该公司表示,其只是提供了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在平台上发布信息、撮合交易,并不提供租车、专车等车辆服务,因此自己不是专车司机的用工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通达无限公司的辩解,法官进一步追问:“既然只是提供信息服务,为什么要从租车公司租赁车辆?”
该公司代理人的回答是:“这就像租服务器一样,之前是司机比较多,所以我们就找来一些车提供给司机,费用是以信息服务费的方式收取的。”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庭审临近结束时,冠华英才公司代理人还指出:“滴滴专车一开始用的是私家车和私家司机,之后国家规定必须是租赁公司的车或者公司自己的车,所以滴滴专车才从租赁公司租车。后来国家又规定人员必须是派遣,所以滴滴专车与冠华英才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合作。但是,目前专车的服务性质仍然不甚明了,专车管理责任不明肯定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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