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9 浏览:2199次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多发高发态势,如何来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规避诉讼风险?11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的《关于向民间借贷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并结合具体案例,一一支招破解民间借贷风险。
何种情况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来,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系贩毒人员,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两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3‰。因王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解释说,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郭晓堃还举例说,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郭晓堃说,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不法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不法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赵洪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借款人应有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但未出具借条。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两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两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郑州中院法官陈鹏涛解释说,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呢?
陈鹏涛举例说,2014年4月22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陈鹏涛说,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长期不催要借款会有什么后果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经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郭晓堃解释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那么,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呢?
郭晓堃举例说,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同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同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但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郭晓堃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出具虚假借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钱某诉称,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陈鹏涛解释说,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500万元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
陈鹏涛还解释说,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何种情况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
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0%。同日,张某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50%。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来,张某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张某名下。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张某变更诉讼请求。张某拒绝变更,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郑州市中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赵洪印说,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王某系贩毒人员,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两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3‰。因王某没有及时还款,张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解释说,当事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郭晓堃还举例说,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李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郭晓堃说,对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定问题,应视情形而定。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出借人的不法行为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如果借款人对于出借人的不法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由于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因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赵洪印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借款人应有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
张某与王某系恋人关系。2014年,王某向张某借款两万元,但未出具借条。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后,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借款两万元。王某辩称,其已将两万元偿还张某,借条原件被张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一审法院对于张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不予采信,故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张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郑州中院法官陈鹏涛解释说,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而借款人又不予认可的民间借贷行为,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原告仅依据借条或仅依据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呢?
陈鹏涛举例说,2014年4月22日,王某分两次向李某的账户转入10万元和15万元。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李某辩称,该25万元系合伙投资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纠纷为由,就相关款项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合伙投资款账目等证据,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陈鹏涛说,出借人应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除应保留支付凭证外,还应提供借款协议、借条等能够证明款项性质的证据。否则,在对方有一定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出借人仅凭支付凭证仍难以证明其支付的款项系借款。
长期不催要借款会有什么后果
1995年王某向刘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经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拒不还款。2014年底,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王某辩称,此案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超过,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郭晓堃解释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尽管本案起诉时间距借款时间相隔十几年,但刘某不停催要欠款的行为引起了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那么,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呢?
郭晓堃举例说,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同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同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李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但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郭晓堃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时,为保护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出借人明确约定借款为个人债务。
出具虚假借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钱某诉称,王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向自己借款1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在庭审过程中,王某不仅对钱某的诉讼请求等主张毫无异议,亦对巨额借款现金形式支付、巨额融资借款未约定利息等异常情形也不予反驳。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陈鹏涛解释说,在民间借贷活动,尤其是标的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承担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表明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借款事实,法院就会依照借款人的主张作出裁判,法院仍然要按照法律要件的构成、合同履行行为等进行综合认定和判断,本案中1500万元借款现金支付不合常理,未约定利息亦不合常理,出借人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巨额借款的现金来源,并就以现金方式进行交付及未约定利息作出合理解释。这样做可以避免一些人为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等目的,与他人串通,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转移财产。
陈鹏涛还解释说,对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当事人,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涉嫌轻微违法或犯罪的当事人,视情节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摘自《法制日报》
上一条:电梯“吃人”事故为什么频频发生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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